中 山 市 摄 影 家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辽阳市摄影家协会,英文:ZHONGSHA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山市摄影家、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文艺“双百方针”。坚持文艺为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文艺创作,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人民文化修身水平。发挥摄影艺术的社会服务功能,努力为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豪程北路5号市文联文艺家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广泛地团结我市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为已任。组织会员进行摄影艺术创作和开展摄影艺术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繁荣摄影艺术创作;推动摄影艺术的普及和提高;培养新人,壮大摄影艺术队伍。 (三)举办摄影作品展览和组织摄影竞赛活动,搭建摄影艺术交流平台。 (四)开展与外地摄影团体的交流联谊活动,组织会员作品参加国内外影展,广泛参与摄影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爱本会,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专业或业余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研究、摄影教学、图片后期制作和摄影组织领导工作两年以上;或发表过有关摄影的文章;或有三张以上作品入选市摄影家协会主办(协办、承办)的影展的人员,均具备申请入会资格。 (四)凡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及各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在中山工作的人,赞成本会章程,填表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本会每半年一次审批新会员入会,同时积极推荐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的会员参加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六)各镇(区)、行业成立的摄影协会,在自愿的前提下,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有责任和义务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加入本会者,需经两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附交摄影作品五幅或能表明自己摄影业务水平的材料。 (二)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中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本协会会员会费收缴标准:一般会员为每年100元;60-69岁会员为每年50元;70岁以上会员免缴(但必须到协会办理免缴手续)。三年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对会员中有突出艺术成就,或在组织工作中有优异成绩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表扬或奖励。为鼓励会员创作,推动出作品出人才,本会制定每年颁发《荣誉奖牌》制度,表彰在省级以上摄影大赛中获得好成绩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主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变更和增补 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协会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的人员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主席、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副主席、秘书长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理事会申请辞职。 副主席、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会员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的变更 本会主席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主席职务的,主席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主席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主席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主席报告或1/3会员提出选举主席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主席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理事会在必要时聘请老前辈或知名人士为名誉主席或顾问,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受邀请时可参加协会各级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原章程经2014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本章程2016年3月13日会员大会作出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